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5)日就《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進行分析及討論。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引述表示,委員會分析法案後,整體關注實際執行細節,以及如何處理法律之間的協調,希望政府清晰交代條文。有關新引入的三-A條,教唆或支持叛亂,以及第四條的煽動叛亂,當中的定義是如何去實施。當中還有涉及現行刑法制度都有的,如假釋及累犯等的情況,在國安法新的文本中都有訂定在甚麼情況下是不給予假釋,或是不影響視為累犯,在實際執行上委員都會關注是如何處理。委員建議當局就上述新增條文進行解釋及明確有關定義。
李靜儀又引述指,法案建議適用範圍亦涉及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以外實施叛國罪,以及任何人在澳門以外實施涉及國安法的其他類型犯罪;委員亦會關注特區政府如何在境外蒐證及執法等。而有預防性措施方面,其中提及法案中的十二-F條及隨後的條文提到,僅當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截取對收集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情況報屬必須,由具權限的法官的批示進行,這裡一系到的條文都涉及提取通迅紀錄及資料等,委員關注這與現行的通訊截取法律的差異性為何,日後在執行上又如何協調。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