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布澳車北上管理辦法
20/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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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布澳車北上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今日公布「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規範對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簡稱大橋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0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大橋口岸臨時入出內地且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行駛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不包括臨時進入內地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活動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

本辦法所稱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車長小於6米且座位數不超過9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年滿18周歲並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澳門居民,可為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澳門機動車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四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時,每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以備案2名駕駛人,駕駛人備案後不得變更。駕駛人須為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且持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准駕車型應當包括其申請的機動車類型。

第五條

對臨時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和駕駛人,由海關、邊檢等部門依法負責入境出境口岸檢查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電子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實施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管。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原則,充分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協作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第六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應當交驗澳門機動車,並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有效證明、憑證:

(一)澳門機動車所有人證件。包括:

1.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二)澳門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憑證和登記折。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有效期不少於臨時入出內地期限。

(四)駕駛人證件。包括:

1.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國護照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

3.內地機動車駕駛證。

屬於註冊登記6年以上的澳門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使用信息系統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核查辦理機動車入境的電子備案數據,查驗澳門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七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入出內地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再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使用原號牌號碼。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售。

第八條

已獲得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澳門機動車因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等發生改變,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已在澳門註銷登記的,駕駛人應當將車輛駛離內地、返回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九條

澳門機動車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入出內地,但停留期限不得超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每次進入內地後在內地連續停留不得超過30天,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行駛。車輛須懸掛澳門機動車號牌,隨車攜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負有管理義務並承擔法律責任。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澳門機動車在內地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時,應當對澳門機動車以前在內地的行駛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後再核發牌證。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駕駛人在廣東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內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健康管理規定,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並履行個人防護責任。

第十一條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須經大橋口岸入出內地,車輛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

第十二條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經大橋口岸入出內地時,應當依法辦理海關、邊檢手續,自覺接受海關、邊檢等部門的檢查監管。澳門機動車駕駛人向邊檢部門留存車輛自助通關所需本人生物特徵信息的,邊檢部門為其提供出入境便利。

澳門機動車首次進入內地前,應當按規定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資料備案,已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海關、邊檢等部門規定辦理備案信息變更手續。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註銷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等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備案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經大橋口岸進入內地後,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澳門,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澳門機動車在內地發生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立即向海關、公安機關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辦;對已取得的牌證按照規定予以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提出的澳門機動車入境申請。

第十五條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外,還將限制或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請:

(一)利用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參與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貨物或物品,或者非法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的。

(二)駕駛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醉酒駕駛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或者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轉讓、出租、出售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或者違反規定轉讓、出租、出售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的。

(四)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無正當理由在內地連續停留時間超過30天,或者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時間超過180天的。

(五)駕駛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超過有效期的澳門機動車的。

(六)駕駛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超出規定行駛範圍的。

(七)駕駛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在內地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2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七項情形的,在處理完畢前或者相關法律程序完結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請。

備案駕駛人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註銷其所有備案。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處理完畢後,除澳門機動車被依法沒收等特殊情形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限期將澳門機動車駛離內地、返回澳門,同時註銷澳門機動車及澳門機動車所有人的備案。澳門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自備案註銷之日起按上述規定不予受理或限制受理新的申請。

第十六條

臨時進入內地的澳門機動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超期滯留內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佈控追查,會同海關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建立口岸、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依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搭建統一的信息管理綜合服務平台,實現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核發註銷、車輛及所有人、駕駛人備案、車輛入出內地記錄、違法違規等信息共享,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共同加強對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及在內地行駛的監管。

第十八條

珠海市根據大橋口岸通關能力、口岸連接線道路通行能力等實際情況,經商內地邊檢、海關等部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大橋口岸交通管制措施並適時組織實施,保障大橋口岸通關順暢。

第十九條

在珠澳公路口岸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經商國家出入境管理、海關和港澳事務主管部門,逐步放寬澳門機動車通行口岸範圍,對澳門機動車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並結合口岸實際制定通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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