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期滿未用不能續

保利達上訴批地失效終審駁回
06/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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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達上訴批地失效終審駁回

「海一居」終審有定案!終審法院於本月1日,就「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行政長官批示效力保全程序的上訴做出合議庭裁判,裁定「保利達」上訴敗訴,由於這次訴訟是終審判決,「保利達」將無法對同一訴訟再進行上訴。

終審法院判案時指出,上訴批示涉案的「海一居」所在土地,於2015年12月25日屆滿的25年租賃期內未完成利用,根據《土地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為由,宣告批地失效。

終審法院合議庭亦指出,行政長官宣告批給失效的行為不是一個狹義上的消極行為,至少決定了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撥歸澳門特區,同時不給予承批人任何獲得賠償或補償的權利。

保利達上訴批給失效至終院,但最終敗訴。昨日所見「海一居」現場仍是一片爛地。 (梁佩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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