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融管理局今(14)日發布《壽險保單冷靜期權利的指引》,規範冷靜期為保單持有人接收人壽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之日起計21天內,若第 21天並非工作天,冷靜期將包括隨後的一個工作天。在冷靜期內,保單持有人有權任何時間取消新人壽保單,並獲退還全數已繳保費。
指引亦訂明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的責任,包括在準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前,告知對方冷靜期權利和屆滿日期等,若不遵守指引,將構成行政違法,須承擔處罰及倘有的法律責任。
指引要求,所有獲許可於澳門特區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從事人壽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皆須遵從本指引的規定,否則須受適用法律規定的處罰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指引自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