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7)日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批示,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3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祿號里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3冊第102頁第21846號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權部分以有償方式和部分以無償方式讓與國家。
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5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仁慕巷11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132頁第8006號的土地的利用權以有償方式讓與國家。
為統一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方式批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面積分別為29平方米及53平方米的土地,以將其合併並組成一幅面積82平方米的單一地段,用作興建一幢樓高四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面積一平方米的剩餘地塊脫離第一款所指第21846號標示的樓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批示即時生效。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