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一名髮廊東主安排內地居民為顧客剪頭髮「試工」,涉嫌觸犯僱用罪。初級法院審理裁定不成立,檢察院上訴被中級法院駁回。中級法院指出,「試工」是否構成僱用罪須結合個案具體情節判定。
中級法院稱,僱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建立勞務關係,以及明知受聘者不具備在澳合法工作身份。涉案髮廊東主以「試工」的方式考察應徵內地居民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相關行業的一般作法。兩人並未針對工作條件、特別是勞動報酬達成任何合意,應徵內地居民亦未因「試工」收穫任何報酬。加上髮廊東主在案發前已向勞工事務局申請聘用外僱,亦缺乏證據證明髮廊東主意圖規避法律規定,以「試工」名義變相聘用不具備合法工作身份的應徵內地居民。
中級法院稱,雖然在工地上被發現實際從事建築工作的人士,均推定為與僱主存在勞務關係,但這法律推斷僅限於建築行業。如何認定 「長期工」、「試工」或「試用期」是否構成僱用罪,仍須結合個案的具體情節加以分析判定。
中級法院駁回檢察院上訴並表示,「試工」是否構成僱用罪須結合個案具體情節判定。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