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報告》指出,交通事務局經常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使判給金額低於澳門幣75萬元等,規避須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同時對管理公司須上交的泊車收入缺乏應有的監管。
廉署建議,局方須全面檢討在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加以糾正,對管理公司的泊車收入建立有效的監察機制,嚴肅財政紀律,杜絕管理公司無理拖欠應繳泊車收入的情況。
廉署又稱,當公共部門直接向某一供應商採購貨品或服務時,必須說明為何無法進行「書面詢價」的程序,或者闡明為何免除了「貨比三家」的詢價程序,可以對特區的公共利益更加有利?不能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更不能單純引述法律的某一項條文,否則便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公共部門在採購時必須慎用「直接判給」這種特殊的、例外的制度,必須具備充分的理由,以免被利用成為謀取不法利益的手段。
廉署稱,公共部門的領導要肩負起對整個部門人事、財政及行政運作的統籌領導責任,建立有效的管理及監察機制,對部門內部發生的不規則甚至不法行為保持高度的警覺,避免貪污賄賂等不法事件的發生;行政當局需因應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對相關法例的規定作出適時的檢討和完善。
廉署指藝園停車場管理公司連續兩年拖欠當局泊車收入,每期拖欠金額由70萬至100萬元不等。 (梁佩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