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公布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諮詢文本建議在現行「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有5,256條意見表示同意,佔95.91%,不同意僅佔0.33%。
部分不同意意見認為,「煽動叛亂」的定義含糊,且屬主觀判斷。個別意見認為轉載內地負面消息會被追究此罪。也有不持立場的意見擔憂在網絡社交媒體轉發新聞或影片、對帖文「按讚」、或在私人社交群組內發言會觸犯此罪,希望特區政府清晰有關標準。
有法律界意見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僅處罰「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預備行為,此與現行《刑法典》處罰「煽動以暴力變 更已確立之制度」罪的預備行為的規定不協調,建議應將實施「煽動叛亂」罪的預備行為納入處罰。
政府表示,對載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帖文「點讚」、轉發相關內容的新聞或影片,或就有關內容在私人社交群組內發言等行為,雖不排除可能帶有危險的傾向,但是否足以構成「煽動叛亂」罪,仍須按實際行為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政府稱,《刑法典》未對參與騷亂或武裝騷亂相關的煽動行為作出處罰,但實際上,騷亂活動對國家穩定所造成的嚴重危害不容忽視,特區政府確有必要在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定的「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需要強調的是,在是次修法諮詢文本中,特區政府僅就煽動他人作出何種罪行提出完善建議,並無提出修訂「煽動」本身的定義或內容,因此根本不存在修法會引起容易入罪的情況。(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