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同意意見超九成

政府稱「非暴力手段」盡數列舉難周全
07/11/2022
15070
收藏
分享
政府稱「非暴力手段」盡數列舉難周全

特區政府公布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共收到5,937份意見和建議書,整理出11萬1,049條意見,按意見的立場分類,同意意見佔93.37%,不同意意見佔0.40%,其餘為其他和無效意見,顯示是次修法獲得社會普遍支持。

諮詢文本提出21個章節議題,從各項議題的關注度來看,除「生效日期」意見數量較少外,其餘20個議題意見量相若,各佔總意見量介乎4.90%至4.94%之間。

其中在「完善分裂國家罪」部分,諮詢文本建議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手段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者,並明確規定旨在分裂國家、破壞統一的具體行為。在蒐集到的5,486條意見中,有5,273條表示同意,佔比達96.12%,不同意意見14條,佔0.26%,其他192條,佔3.5%。

有意見指定罪條件受主觀因素影響

同意意見認為因應國家安全面對的嚴峻複雜形勢,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故有必要完善題述規定。也有意見表示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已不止於使用暴力手段,尤其相關犯罪多透過互聯網實施,認同諮詢文本的完善建議具前瞻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同意見則認為,定罪條件受太多主觀因素影響,容易被入罪。也有意見認為,應明確界定「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者」、「非暴力的非法方式」的定義和範圍。有法律界意見稱,為以暴力或非暴力形式實施分裂國家罪的刑幅不應相同。

盡數列舉難以周全 「違法」即「非法」

對此,報告作出分析及回應,指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將分裂國家的手段只限定為「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但隨著時代發展,分裂國家犯罪型態確實呈現非暴力化趨勢,例如利用法定程序發動違憲「公投」、僭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進行分裂活動,或透過以暴力相威脅達至分裂國家的目的,這些手段毋須付諸暴力,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暴力,故認同現行罪名有必要將非暴力實施犯罪的情況納入懲治範圍。

然而,由於實施犯罪的非暴力手段,其手法、形式、型態往往隨時代、社會和科技發展而不斷變化,倘在罪名中盡數列舉實在難以涵蓋周全,因此分裂行為的實施手段無論屬暴力、嚴重非法手段或非暴力,「只需強調均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亦即具有非法性」。至於以暴力或非暴力方式實施犯罪的定罪量刑,宜由法官按照犯罪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依法處理。

對於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同樣有個別意見指「國家政權」、「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非暴力的非法方式」等概念抽象難明,認為容易觸法。有法律界意見建議參照內地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條文,新增題述犯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把「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推翻國家中央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國家中央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作為罪狀。

「顛覆國家政權」有明確保護對象

政府表示,將來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保護對象清晰明確,這是因為國家憲法已對國家中央政權機關和國家根本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以及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則規範了國家機構。(編輯部)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