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職局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已就疫下公務人員「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的問題作出相應解答。 (資料圖片)
在618疫情期間,不同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全程參與抗疫工作,他們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壓力都即時大增。 (資料圖片)
議員林宇滔提出書面質詢,關注疫下公務人員「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的標準問題。他表示,不同部門對疫情期間工作可獲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的理解和執行有極大差異,擔心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及影響士氣。行政公職局回覆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已有相關規定,但若部門本身有特別制度規定,則應按其本身制度規定處理。
林宇滔在書面質詢中指出,近日不同部門的公職人員都分別反映,不少部門原已陸續為疫情期間堅守崗位的同事安排「補時」或超時工作補償,但有個別部門卻突然叫停有關措施,甚至有部門要求已「補時」的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以補回已使用的「補時」安排。他認為,各部門做法的差異,以及朝令夕改的做法大大影響前線人員的士氣。此外,他又指,行政公職局未有依職權就疫情期間公務員上班的補時及超時工作補償安排作統一清晰解說,並主動跟進各部門的執行情況。
公職局指早已作出相應解答
公職局回覆稱,就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公共部門關閉或維持有限度對外服務期間提供工作的補償,《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已有相關規定。對於各部門在執行有關規定的過程中提出的疑問,行政公職局早前已作出相應解答。根據《通則》的有關規定,如發生導致關閉公共部門的情況或法律未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行政長官得以批示免除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上班,但並不影響部門因本身之性質而應經常對公眾提供服務之正常運作。在此情況下,提供服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獲取補償,但如工作人員受特別職程或專有人員通則規範,則需結合該等規定進行分析處理。
《通則》列明超時工作補償標準
至於在疫情期間人員的超時工作,《通則》對超時工作補償有明確規定,在基於工作的不正常積累或緊急情況,人員被要求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擔任職務,有權獲得以附加報酬或扣除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但若部門本身有特別制度規定,則應按其本身制度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