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審議通過《信託法》,填補了長久以來本澳民商法律在信託業務上面的空白。《信託法》規範了信託業務的關係,對各方權利義務、監管、責任、保障等提供明確依據。雖然目前受託主體暫時僅限於金融機構,仍為未來信託業務發展開啟了大門,如同司長所說,實現了「零到一」的突破。
澳門社會不斷進步, 個人財富逐漸累積,但一直以來,澳門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信託的定義及其法律關係,無法通過信託服務實現財產所有權分割、財產獨立及財產的連續管理,導致社會大眾和投資者,對澳門信託的保障信心不足,阻礙了澳門現代金融服務的發展。
信託關係本身, 既是一種金融工具,也可用於融資及設計更多不同的金融產品,對金融業發展而言,《信託法》將是本澳金融制度中的重要支柱,未來金融機構將能夠開展更多業務,既能幫助本地民眾處理財產、進行投資或者做稅務籌劃, 也能面向深合區、大灣區吸納更多客戶,讓資金能夠湧向澳門,帶動金融產業甚至整體經濟的發展。
內地與澳門都是實行大陸法, 在立法模式、文化傳統、經濟結構等諸多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相較其他離岸市場,澳門具有離岸中的「在岸」優勢,加上澳門與內地地理位置相近、關係緊密,高淨值客戶在選擇時對澳門信託的傾向性和喜愛程度都更高。另外,本澳《信託法》允許永續信託存在,不存在期限限制,也是相對其他離岸信託更具優勢之處。
澳門《信託法》的落地,是澳門金融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刻。未來金融機構的信託業務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為投資者的資金托管也將獲得法律保障,也能夠激發更多以信託作為底層邏輯的金融產品,吸引私募基金、信託公司在澳門落地,帶動資金和人才流入澳門,助力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