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春表示,期望在現行法律制度不改變下,創設更多法律工具,包括引入必要仲裁,令找不到業主、業主不配合等入屋難問題得以解決。(陳宇東攝)
立法會今(3)日舉行全體會議,就《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進行引介和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當局期望在現行法律制度不改變下,創設更多法律工具,包括引入必要仲裁,令找不到業主、業主不配合等入屋難問題得以解決;又冀引入制度後大幅縮短現時處理滲漏水時間。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引介中表示,為了讓仲裁庭能夠以科學的證據作出裁決,法案建議當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委託依法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或實體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有關報告可以作為主張仲裁請求的證據。
會上議員普遍認同政府就此立法,議員並關注檢測機構或人員的資格問題及成效等問題。張永春表示,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過去的88%個案可通過中心介入解決,其餘12%解決不到的個案主要涉及業主不配合及找不到業主。張永春指出,今年本身立法計劃提出樓宇滲漏水爭議法律制度,但現時提案改為樓宇滲漏水爭議必要仲裁制度,形容「有少少縮沙咁」。他解釋,因不是透過此制度解決所有樓宇滲漏水問題,有部分仍要通過其他法律制度解決,加入必要的仲裁制度,旨在創設法律手段及工具,針對性解決入屋難、檢測難、維修難及追討難的問題。 (編輯:陳宇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