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一般性通過
03/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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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一般性通過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一般性通過

金管局行委會主席陳守信指本澳將來若在風險可控下,以臨時許可方式容許科研公司或學術機構試行金融科技,開放並靈活推動本澳現代金融業發展。(陳宇東攝)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特區政府重新訂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為未來澳門金融業的發展提供穩健基礎。(陳宇東攝)

立法會今(3)日舉行全體會議,就《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進行引介和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法案建議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增加制度靈活性;又建議增加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數目,以及提高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及組成的要求等。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在引介中表示,依循《二五規劃》,配合經濟適度多元和促進現代金融發展的政策方向,經参考國際銀行監管組織所提倡的標準或建議的做法,以及其他與澳門金融業務關係密切或法律制度較相近的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法規,並結合業界諮詢意見及澳門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重新訂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為未來澳門金融業的發展提供穩健基礎,主要達致下列四個目標:優化制度配合金融業發展;完善監管要求,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優化及簡化行政程序;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

李偉農表示,現行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是由1993年沿用至今,近年當局亦做了不少諮詢會收了不少意見;而為發展現代金融,將傳統以銀行和保險業發展多更多的業態,也是是次修法的原因。他又指,是次法案中「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將來包括批發銀行、零售銀行、投資銀行等等,因現時制度是全能牌照,但事實上本澳現時已有34間銀行,包括子行和分行,未必每間銀行都需要用到全能牌照,因此為適應未來金融業的發展,是有需要設定不同的銀行牌照。而在監管方面,他指出,政府將全盤考慮金管局未來發展,除了監管外亦需涉及發展功能,因應相關制度和業界發展調整金管局職能。

另外,金管局行委會主席陳守信又指,法案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有別於其他市場只可應用銀行或金融機構的監管沙盒,本澳將來若在風險可控下,以臨時許可方式容許科研公司或學術機構試行金融科技,開放並靈活推動本澳現代金融業發展。(編輯:陳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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