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公佈《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指出交通事務局在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的外判過程中,經常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取代法定的「經營合同」,將管理服務「斬件」,使判給金額低於澳門幣75萬元且合同執行期少於6個月,以規避須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
此外,局方對管理公司須上交的泊車收入缺乏應有的監管,嚴重違反公共部門的財政紀律。廉署認為,報告揭示的問題,反映交通事務局內部監察機制及財政運作存在缺失和漏洞,局方領導須全面檢討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加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