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一家經營離岸業務的公司,其獲批經營離岸業務之許可證於2020年12月30日被取消,乙公司亦已停止業務並消滅,而甲的身份為該公司的清算人。在其他稅務管轄區提出稅務信息交換的請求下,行政長官透過批示接納有關請求,要求甲就乙公司的經營活動向提出請求的稅務轄區提供發票及帳目等相關信息。甲對上述批示不服,要求中止上述批示效力的保全程序,並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最後更向終審法院合議庭提出聲明異議,堅稱被訴的行政行為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因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內含有「商業機密」,故明顯屬於「難以衡量的財產損失」。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被要求提供的稅務信息,看不到含有上訴人所指的「商業機密」,更何況乙公司是一家已經結束業務的公司,故不存在對所謂的「商業機密」予以保護的必要。合議庭還指出,聲明異議人宣稱其遭受了實際「損失」,但卻沒有提出任何體現該損失的具體事實,並堅持要求法庭再次給予其機會就該損失作補充陳述,不顧訴訟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緊急性,有惡意訴訟之嫌。基於此,合議庭裁定異議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終院維持駁回中止行政長官批准提供稅務資訊的決定效力之聲請。(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