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法案主要內容如下:一、法案訂定酒精濃度在1.2%以上的飲料為「酒精飲料」。二、法案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聘請或指示未成年人在上述地方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未成年人以自僱方式在上述地方銷售酒精飲料,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眾地方飲用酒精飲料,禁止以任何遠距離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尤其以互聯網及郵遞方式。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須在有關地方以顯眼方式張貼特定標誌。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向未成年人提供關於有害飲用酒精飲料對健康所引致的危害的資訊及教育,公共部門應向市民宣傳有關資訊,衛生局應提供酒精成癮的治療及復康服務。四、處罰制度。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為商業目的提供酒精飲料,科澳門元20,000元罰款。法案同時訂定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和附加處罰的規定、不予控訴的情況、衛生局的監察措施,以及對作出違法行為所使用的物件、酒精飲料、酒精飲料自動售賣機或廣告媒介作出保全性扣押的相關規定。
衛生局長羅奕龍強調,不論有償或無償,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飲品均屬違法。
當局擬立法規定,酒精濃度在1.2%以上的飲料為「酒精飲料」。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