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稅務執行法典》在澳門回歸後已停止生效,但在符合《回歸法》特定規定的情況下,《稅務執行法典》中的條文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在澳門特區參照適用。
財政局局長就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兩宗有關稅務執行案裁判對立提起統一司法見解上訴,終審法院認定兩宗案件的合議庭裁判確實存在互相對立情況,對上訴的根本問題作出審理。終院指出,《稅務執行法典》屬於可以「適用」但不再「生效」的情況,即在一些澳門仍舊生效的法律中存在適用引用法典的情況。終審法院又稱,案中僅涉及到法典以「轉用」方式在澳門特區稅務執行程序中的過渡性適用,適用法典沒有與中國的主權或《基本法》的規定相抵觸,反而是在法典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空白,才是與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相抵觸。(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