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與一對夫妻達成協議,願意先行支付逾百萬元款項(單位價金約95萬港元、印花稅約5.1萬澳門元、保證金4.8萬美元),以丈夫的名義在本澳購買一個住宅單位,待夫妻透過有關購買行為取得澳門居留權後,再將單位返還給兩人。但丈夫八年前去世,妻子拒絕履行協議,兩人將她告上法庭。初級法院宣判,妻子及去世丈夫的繼承人須向兩人返還買房款項,相關買房款項以她返款一刻的最新樓價總值為標準。妻子不服,認為應以兩人當年買房時的樓價總值為標準,於是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昨日發出新聞稿指,合議庭認為,雖然兩人沒有明確指出他們的損失,但樓宇價格從兩原告購買相關單位的2005年至今有巨大的升幅,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屬於明顯事實,無須陳述及證明。另外,兩人與夫妻達成協議,以丈夫的名義購買單位,使夫妻可以透過有關購買行為取得澳門居留權,由此可見,丈夫並非單位的真正取得人,有關情況明顯違反《民法典》規定,有關協議屬無效,故裁定妻子須向兩人返還她實際支付一刻的單位的價值,以及約5.1萬澳門元印花稅和4.8萬美元保證金。
終審法院裁定,借名買房謀居留的行為違反《民法典》規定,有關買房協議屬無效。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