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湖畔大廈經屋有住戶成員於現行《經屋法》生效前,被房屋局揭發曾因繼承權取得不動產,被解除八年前簽訂的經濟房屋單位買賣預約合同,該住戶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
案中的兩人母子家團於2004年向房屋局提交經濟房屋競投報名表,其母親原持有 1989年買入獨立單位的一半業權,至2006年繼承屬丈夫遺產的另一半業權,成為單位唯一所有人,並於翌年賣出。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原《經屋法》規定,在提交經屋申請表前的五年內至經屋造契之前,申請人不得為獨立單位的所有人,即使是以繼承方式取得部分份額,亦不例外。法院稱,雖然《經屋法》於2020 年作出修改,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屬例外情況,但房屋局局長解除其買賣預約合同時,新法仍未生效;即使按照新法,她最初以買賣方式取得該獨立單位之一半業權,亦不屬「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她通過遺產分割取得獨立單位的完全所有權時,亦已確保居住權,無理由被允許申請取得經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該住戶上訴理由不成立。
中級法院裁定,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的申請人,原《經屋法》不接納其取得經濟房屋。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