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社會不斷探討本澳旅遊業發展,亦希望透過各類活動拓展客源,其中,本澳擁有中西文化交匯的特色和眾多歷史文物建築,是能夠吸引更多不同旅客到訪的重要元素。本澳亦於2005年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本澳現時共有147項被評定的不動產,當中涵蓋超過600座建築物,分佈各大堂區,當中不少文物建築為私人物業。故特區政府於2013年出台《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文物建築的負責人對其管有的文物需作出及時和必要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文物安全。事實上,文物建築受到損害的原因眾多,包括自然損耗、遊客過載、惡意破壞、自然災害、蟲害火災等等;此外,不少極具價值的文物建築處於山坡和低窪地區,亦可能在颱風或其他極端天氣下遭到破壞。一旦所持的文物受損,其負責人無可避免需要面臨為數不菲的修繕費用,對有關維護責任倍感壓力,欠缺支持亦令文物建築保養面臨困難。歷史文物建築作為本澳城市面貌和傳承文化的重要元素,亦是推動旅遊的核心競爭力,應更重視有關保護。
其中,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已執行多年,文物破壞的情況屢見不鮮,當中有疏於保養的問題。此外,不少遊客因對《文化遺產保護法》或相關保護要求認識不足,因而出現塗鴉等破壞文物建築的事件。政府有必要全面審視現行《文化遺產保護法》實施狀況,完善機制以保障文物建築的存續。
立法會直選議員 李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