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今(3)日下午3時舉行第一場公眾諮詢會,修法建議將非暴力手段納入可構成分裂國家罪當中,發言人何先生建議當局修法時明確非暴力手段的範圍。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以西班牙的刑法為例,若犯罪分子以暴力手段侵入部長政府人員辦公室,或以非暴力阻止有關人員上班,這便構成國安犯罪,可判2至4年徒刑。
黃少澤又指,澳門《刑法典》中亦有界定非暴力行為的條文,當中包括非傳統安全領域的非暴力手段,如黑客入侵網絡等。强調執法部門會按刑法原則,視乎罪狀去判斷罪與非罪。另外,有關臨時限制離境措施,黃少澤回應表示,當警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犯罪,但未能及時立案時,便能實施臨時限制離境。只是限制離境,不損害有關人士的其他自由。當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有關臨時限制離境便取消。
另外,發言人周先生關注文本計劃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對當中的修改原因和針對對象提出疑問。黃少澤指,隨著國家總體安全觀的發展,現時更著重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非傳統領域安全與市民息息相關,需要每一位市民重視。因此需要嚴密法網,擴大犯罪事實的處罰,令其有法可依,旨在堵塞法律漏洞。(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