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退場六個月通知

法務房屋兩局未達共識
26/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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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房屋兩局未達共識
法務房屋兩局未達共識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一常會主席關翠杏稱,對於管理公司的退場時間,需要提前六個月通知,還是應按合約精神,法務局和房屋局未有共識。

一常會原已完成審議,但政府在撰寫新文本期間,部門之間出現分歧。房屋局認為,管理公司如果主動提出終止業務,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目的是讓大廈管委會有充足時間尋找新管理公司,確保大廈管理不會出現管理真空,若管理公司即使與大廈簽訂具期限的管理合約,仍有六個月實行管理的義務。

法務局覺得跟現在第二常設委員會討論中的《分層物業管理制度》,關於小業主管理委員會,在法律制度上出現矛盾,法務局認為,應按合約精神去做。一常會經過近三個小時討論,仍未達成共識。關翠杏稱,一常會下次會議需作最後決定。

政府在撰寫《分層建築物管理法案》新文本時,部門間出現分歧,一常會主席關翠杏稱,下次會議必須作出最後決定。 (歐陽振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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