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公布《遊艇航行規章》

遊艇每次在澳停泊最多14天
26/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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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每次在澳停泊最多14天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昨(26)日在《政府公報》發布《遊艇航行規章》,公告路環遊艇停泊區的使用規則,並由即日起生效。使用規則允許參加「粵澳遊艇自由行」的粵方遊艇、經海事局批准的參展遊艇或其他遊艇作短期停泊,停泊的遊艇船長不得超過25米,吃水在2.5米內。

《遊艇航行規章》同時規定遊艇停泊的時間限制:單次進入路環遊艇停泊區的時間不能超過14天;每一年的12個月內,在澳門停泊的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參展的遊艇只能在展覽開始前兩天至結束後兩天的期間內停泊,如非澳門登記的遊艇,同樣一年內停泊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

告示還訂明,停泊遊艇亦需遵守以下避風規定:澳門氣象局懸掛一號風球時,必須有船上配員進行守聽工作;當懸掛三號風球時,所有遊艇須按海事局的指示離開路環遊艇停泊區。

總理李克強本月10日來澳視察期間,宣布的「19項惠澳措施」中,明確表示,粵澳遊艇自由行將在明年6月30日前實施。

《遊艇航行規章》規定,遊艇單次進入路環停泊區不能超過14天,每年在澳門停泊的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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