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情報通訊截取問題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是次特區政府建議引入的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會在通訊截取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開展,並作出適應化調整,以符合國安情報的需要。他重申,將來許多規定如程序規則、主體責任、法律後果等,亦會是相關法律的准用規定內容中。
曾翔又指,世界各地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會在針對國家安全犯罪上透過刑事通訊截取,亦會採取情報通訊截取措施防範國安風險,如香港地區、德國、西班牙、意大利等都有同類似相關的措施。他重申,本澳因應自身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堅持相關的通訊截取是秉持由司法機關的審批,形成事前、事中、事後的過程監督,因此今次特區政府建議引入的情報通訊截取措施,亦會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開展,作出適應化調整,以符合國安情報的需要。
至於通訊截取的方式,曾翔強調,基於情報通訊截取是在相關法律原則上建立,將來許多的規定如程序規則、主體責任、法律後果等,亦會是相關法律的准用規定內容中。
情報截取作法庭證據須法官審批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補充稱,情報截取須符合嚴格的前提條件,必定要經由法官審批才可作為法庭證據之用,否則只是一個情報,只能作為警方偵查之用。又稱情報截取會否對居民造成困擾,其相信只要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毋須擔心。(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