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今(26)日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訂定公校教師的工作、授課表現等評核方法、適用範圍和評核程序,同時將設立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由部門、學校代表和被評核人等組成,並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及核准,行政法規會由下月(9月) 1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為配合第4/2021號法律修改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訂定公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的方法、適用範圍和評核程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因應教師的工作性質,由公共部門領導指定的「評核委員會」對以授課工作為主的教師進行評核,並由指定的「評核人」對校長、副校長、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等進行評核。在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因應工作性質及職務內容分別從「專業精神」、「學校統籌、協調、監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及「學生支援」四個範疇進行評核。
此外,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設立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就送交委員會的評核卷宗發表意見,委員會由部門及學校的代表、被評核人的代表組成,雙方代表人數相等。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以及教師的工作表現評分表,由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及核准。 (編輯:陳宇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