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24)日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會見傳媒表示,有委員關注人才引進計劃人士的資格及條件要求。法案建議年滿21歲才符合參加優秀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要件,有委員認為18歲也應可以申請,希望政府說明為何要21歲的原因。此外,亦有委員關注申請人未必具備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言的良好書寫及口語能力,這樣會否導致排除語言水平不足或殘疾人才的申請。
法案又建議,參加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人,尚須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聘用擔任符合計劃內所列的人資緊缺的專業聘務,且薪酬須達到指定水平。黃顯輝表示,按建議薪酬水平會由補充性法規訂定,但有委員認為薪酬水平是比較重要,應同列在文本內。同時,文本或行政法規均沒有打算針對本地僱主的實質條件,如規模、是否從事重要產業等作出規定,只是就僱主的形式上有列明,認為政府應進一步解釋說明。
另外,至於法案建議引入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有關人士獲行政長官批准申請獲得居留許可後,可以申請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在澳門工作。黃顯輝指,有關條文將留待下次會議討論,預計下一次會議能完成委員會首輪審議工作。(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