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2)日上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委員會關注附屬企業(俗稱「子孫公司」)的適用及管理,她引述政府解釋,政府不會直接管理「子孫公司」,政府會以管理「母公司」為主,由「母公司」制定管理「子孫公司」。她又引述政府表示,自特區政府成立後,公共資本企業數量及資產規模不斷增加,但是缺乏一套專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運作的法律制度,為了善用公帑,在比較國內制度及外地經驗後,建議對公共資本企業採取統一監管模式。
此外,委員會又關注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發展及質量研究所,以及土木工程實驗室等三間公共資本企業,雖屬行政公益法人,但含有商業運作模式,並會接政府項目,要求解釋不納入法案監管原因。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只有屬企業性質才納入規管,這三個單位屬行政公益法人,即社團性質並不適用該法,將繼續沿用社團法律規管。
李靜儀又指,以後政府將會分類不同公共資本企業的類別性質進行監管,例如以金融投資為主則視為營利性目的;輕軌公司以運作公共運輸項目則屬公共利益,在定價方面亦會以公共利益為主,政府評核時並檢視是否達到企業的章程目標。(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