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區政府積極履行《基本法》所賦予的憲制義務,有序推進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努力為維護國家安全構建更加堅實的防線。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主席劉家裕表示,澳門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於 2009 年實施,其定位是特別刑法,主要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雖然該法自實施以來發揮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但當時制定的內容,已越來越不適應一直以來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尤其是未能滿足“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因此,需要與時俱進,加以修訂完善。
劉家裕稱,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本澳發展需求、國際及周邊區域社會環境和安全形勢不斷變化,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提出了新問題和新挑戰。澳門特區應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根據澳門刑事政策及實際執法需要,從更高的站位、更開闊的思維、更廣的視野,按照與國家安全要求高度保持一致的標準,參考國家層面的《國家安全法》和《港區國安法》,修改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具體而言,需要進一步完善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規定,對各種國安犯罪形式和種類以及相應的程序規定進行完善,同時,調整現行的法律結構,增設“一般規定”章節,明確立法目的及宗旨、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及組織保障等一般性規定。透過一系列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令《維護國家安全法》成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而不是局限於刑事立法。
澳門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罪名設置、專屬程序、犯罪主體、預防性措施等各方面,應當能夠克服現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使法律達到與內地及香港特區對於國家安全的同等維護水平,從而實現有利於國家和澳門特區繁榮穩定的總體安全治理,以及全方位抵禦危害國家及澳門特區的各種安全風險和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