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為明確國安法律定位,國家安全是保證人民安居樂業的頭等大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
本澳致力於滿足國家對總體安全的需要和要求,在實現與內地和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同等維護效力的同時,促進澳門特區各界共同協作,在本澳實現有利於國家持續發展和澳門社會繁榮穩定的總體安全治理。
文本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刑法典》第25條規定,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第26條第一款規定,對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之。
「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都屬於嚴重罪行,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將大大促成犯罪的發生;即使按照《刑法典》上述規定作出處理和處罰,也顯然未能有力回應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故建議強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刑事政策,透過增訂條文,使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
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對通訊自由進行乾預,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偵查,執法部門可依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有關規定,對特定人士的通訊實施監察,並繼續受到世界上迄今為止最嚴格的司法審批和監督制度的約束。
為有效應對隱蔽性極高的國家安全威齊,當前主要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德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等,除了針對國家安全犯罪實施「刑事通訊監察」外,還針對國家安全威脅實施「情報通訊監察」,實行雙軌通訊截取制度。為確保措施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的目的,聲請採取有關措施須受「具權限法官的預先許可」和「檢察院備案」的制度所約束。
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改完善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盡快實施,建議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