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布,因應內地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和第14條的規定,自8月16日凌晨1時起,新增或取消對曾到內地相關區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一)新增對曾經到過以下地點的所有入境及已入境人士,必須遵守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直至離開當地翌日起計第7天,但最短不少於5天;隨後進行自我健康管理直至解除醫學觀察翌日起計第3天:
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
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工布江達縣、朗縣;山南市貢嘎縣、瓊結縣、加查縣,那曲市索縣、巴青縣;
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恰卜恰鎮城北新區仁和路棚戶四區;
上海市閔行區古美路街道、吳涇鎮;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六十一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共青團農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七十七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師直社區軍墾花苑三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一零一團南區。
(二)取消曾經到過以下地點的所有入境及已入境人士遵守上述防疫措施:
甘肅省臨夏州廣河縣、東鄉族自治縣;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二連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商都縣、集寧區,烏海市海勃灣區;
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
北京市門頭溝區永定鎮;
重慶市南岸區長生橋鎮。
澳門特別行政區採取和中國內地特定區域有關的防疫措施表格,可進入以下連結查閱最新資訊:https://www.ssm.gov.mo/apps1/gcs/medobs/ch。(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