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表示,考慮到曾感染新冠病毒人士於感染七天後且新冠病毒檢測陰性者傳染性不高,衛生局作出第378/A/SS/2022號公告,由2022年8月16日零時起,終止第173/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第173/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為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過2個月人士來澳的額外措施。新公告生效後,有關人士毋須出示14天之前的相隔至少24小時連續3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有關人士仍須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及疫苗接種要求,才可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