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新進口摩托車排放標準過渡安排

提交文件限期修改至8月19日
15/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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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限期修改至8月19日

特區政府早前已公佈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提升了《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之排放標準,而對於2022年7月3日或之前向外地訂購原標準的車輛設有過度安排,進口實體原本需於本年7月19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相關所需文件。然而,因應疫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造成的影響和業界訴求,特區政府透過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上述提交文件的限期修改至8月19日。

按照第14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進口實體需於本年8月19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所需文件,以確保有關車輛符合過渡安排的相關規定。

上述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由外地供應商發出已訂購車輛的證明文件;(二)存倉車輛清單,須載明車輛的商標、型號、型號認可編號、倘有的進口准照編號和進口實體;(三)由進口實體簽署在批示公佈當日之前已向外地訂購有關車輛的聲明書,須載明車輛的數量、商標和型號。

如對於過渡安排有任何疑問,歡迎瀏覽專題網頁( https://www.dspa.gov.mo/hot_detail.aspx?a_id=16570...),或致電“環保熱線”(2876 2626)查詢。(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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