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8)日舉行會議,繼續討論和審議《信託法》法案,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代表到場解釋法案新文本,最新工作文本共41條條文,委員會預料下個立法會期可簽署意見書。
法案建議,若信託的設立文件沒有列明管理方法,因事變更即可能不合時宜,導致不符合受益人利益或不利實現信託目的時,委託人、受託人及全部受益人可聲請法院改變管理方法,委員會表示贊成,部分採取比較法的地方做法亦一樣。
委託人在變更或權利的廢止方面,最新文本建議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信託受益權,又或廢止合同信託,但設立文件另有規定除外。
另外,法案又建議委託人有權因受益人忘恩,而變更受益人或信託受益權或廢止信託。陳澤武指,忘恩的定義《民法典》有規定,例如受益人殺害、恐嚇、強逼委託人等。若信託廢止,按一般規定,受託人可向法院請求賠償因廢止信託已遭受的損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