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增特留份相關規定

倘損特留份 可按《繼承法》追回
05/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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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損特留份 可按《繼承法》追回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信託法》,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法案新增「特留份」條文,倘信託損害繼承人的「特留份」時,可根據《繼承法》中的歸扣或扣減制度填補「特留份」,但詳情仍須與政府討論。

陳澤武稱,委員們對新增的「特留份」條文討論時間較長,指「特留份」是法律特別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倘信託損害繼承人的「特留份」時,即承繼人原分配的遺產被信託損害,可參考繼承法中的扣減及歸扣制度追回。又指合同信託或遺囑信託,分別等同生前的慷慨行為或贈與,應按《民法典》規定,把生前的贈與列入遺囑,以免損害繼承人的「特留份」。「特留份」的條文較複雜,冀政府討論時能用實例解釋。另外,若外地人來澳辦理信託,須跟隨澳門法律加入「特留份」。

二常會同時關注, 受益人欠債會否影響信託。陳澤武稱,若受益人欠債,可把自己的受益權轉移至債權人,即債權人可向信託追討受益人的部分,可查封欠債受益人的信託資產。

另外,信託倘因目的已實現或不能實現、存續期屆滿、信託財產完成滅失等原因而消滅,除設立文件另有規定者外,轉移信託餘下的財產或權利的順序為:一是受益人或其繼承人;二是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林倫偉在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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