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去年在監察立法會選舉活動期間,共開立28個調查卷宗,當中包括四個偵查卷宗及兩個輕微違反卷宗。廉署年報公布部分案件節選。
其中一宗為專營公司人員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關於中立義務規定的案件調查,並移送檢察院處理。調查發現涉事專營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在工作會議上向員工派發某參選團體的提名表,呼籲並動員公司員工簽署,更指示轄下某部門收集員工已簽署的提名表,因此涉嫌違反中立義務並構成加重違令罪。
另外,去年10月26日偵結一宗涉嫌賄選的案件並移送檢察院處理。經查明,某候選人一名親屬在選舉宣傳期分別以兩個微信號發布朋友圈內容,呼籲他人投票予該候選組別並承諾給予金錢利益作回報。經調查,雖然其行為不涉及他人指使,並且該等朋友圈內容已於短時間內刪除,但其行為已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賄選罪。
在競選宣傳期間,廉政公署通過監察發現,某同鄉會舉辦旨在向同鄉會會員提供福利的活動,但未有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C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該同鄉會的榮譽會長為本屆立法 會選舉的候選人,因此構成《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與申 報義務有關的不法行為。廉政公署依法向涉事同鄉會作出檢控, 該同鄉會在法定期限內自願繳納了10,000澳門元的罰金。
另外,調查亦發現有候選組別受託人曾將該候選組別的宣傳品交付予上述同鄉會以協助向會員分發,由於有關行為屬競選宣傳期舉行之競選宣傳活動,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5-B條的規定須向選管會作出通知。調查發現該名受託人並未有作出通知,因此構成《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不通知競選宣傳活動的輕微違反行為,廉政公署依法向涉事候選組別受託人作出檢控,21該受託人在法定期限內自願繳納了10,000澳門元的罰金。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