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增受託人履責條文

二常會明加開會議續細則性審議
03/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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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明加開會議續細則性審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信託法》新工作文本,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新文本建議委託人或受益人可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毋須再請求法院裁定;新文本又加入因受託人過錯或不履行職責導致信託財產受損時,受託人須先賠償才能獲得報酬,此乃參照比較法,做法較適當。陳澤武表示,新工作文本共41條條文,審議進度理想,委員們在前昨兩天(8月1日至2日)完成新文本首30條條文的審議,明(4)日將加開會議,並於下周約見政府代表進一步討論,預料下個立法會期復會後能簽署意見書。

陳澤武介紹新文本的修改內容,指在「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條文,新增「委託人可因受益人的忘恩而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即委託人可因子女的忘恩或不聽話,減少他的信託利益,毋須再徵得該名子女的同意。委員認為新文本較合理及具操作性。

最初文本建議受託人須無私行事,不得把一名或多名受益人的利益置於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之上,簡言之,要按受益人的人數平分利益,不得分多或分少。新文本新增「但受益人書面同意或設立文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內容,即日後可按信託文件安排受益人的利益,亦可應受益人請求減少其分配的利益。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林倫偉在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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