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日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委員會已基本完成討論,仍需視乎之後技術優化,若最終文本無太大意見,基本可撰寫意見書,但未能確定能否在今個會期交到大會審議。
李靜儀表示,政府向委員會提交的新文本維持原有適用範圍,但文本中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以及計劃編製及施工責任,亦適用於未納入規管範圍的升降設備。
有關法案原建議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的規定,李靜儀指新工作文本刪除了有關規定。她引述政府解釋,經與金管局及保險業界溝通後,條文實踐有困難,如市場上未必購買到強制的民事責任保險及保費難預估等。對於刪除有關條文,有議員表示認同,亦有議員關注若不強制購買,業界及業主為保障自身,能否購買公眾責任險等市場提供的保險,以作保障及理賠。
新工作文本又取消保養實體的升降設備技術員不得兼任其他保護實體的技術人員,但保留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對於有議員提到過程監管不足,擔心檢驗質量,政府加入檢驗技術員需要遵守檢驗工作數量上限規定。
此外,新文本亦修改生效日期,將於公布日起計18個月生效,當中對已投入運作升降設備的登記,以及保養、檢驗實體和升降設備技術員的註冊,將於公布日起計6個月起執行。(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