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危品法》

重大危險品用戶須負特定義務
27/0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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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品用戶須負特定義務
重大危險品用戶須負特定義務

二常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當局傾向要求重大危險品用戶要肩負特定義務。( 資料圖片)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 (陳宇東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昨(26)日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重大危險品用戶有特定義務,包括須制定預防嚴重事故政策、提交安全報告,以及相關安全負責人須具備適當專業資格和經驗且常居地為澳門等,有關資格或將以指引或行政法規訂定。【本報記者陳宇東報道】

受疫情影響,政府代表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消防局局長梁毓森以視像方式參與會議。閉門會議逾兩小時,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會上討論政府於4月提交的最新文本,當中涉及修改及新引入條文。

擬規定責任人須長居本澳

陳澤武提到,會上有委員關注為何法案只兼顧嚴重事故,政府代表解釋指,因有些危險品雖然嚴重,但需長時間才會發現,例如是致癌物質,且這亦是國際上的慣常做法。會上又討論到重大危險品用戶的特定義務,重大危險品用戶定義為其經營的設施規模較大、危險品數量較多,如油庫和石油氣儲存庫等。政府代表解釋,由於相關場所可能成為恐怖分子襲擊的目標,場所需遵守相關義務,包括由場所最高管理層確立及制定預防嚴重事故政策,每年製作並向政府提交安全報告,並設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經驗的安全負責人,且常居地為澳門。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若政府認為該名安全負責人不符合資格,可以反對由他負責,而替代人的資格亦要政府認可。至於現行方式,他引述政府代表稱,現時已要求具適當資格的安全負責人,消防局與相關場所保持溝通,將來會按法律嚴格執行。

二常會今續審《危品法》

陳澤武認為,是次會議討論暢順,政府對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清單107條問題一一解答,委員會及顧問團滿意政府解釋,清晰立法原意、意圖、適用範圍、各條文及相關法律配合及實際操作等。是次會議討論到第五章23條,今日繼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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