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25)日刊登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批示,詳情如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六條第 二款(六)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該批示。
一、為減輕大專助學金受益人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而承受償還欠款的經濟壓力,本批示訂定延長償還期及中止償還欠款的特別措施。
二、根據分別由第48/2010號、第82/2018號及第3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的規定,償還期於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屆滿者, 償還期自動延長至2024年6月30日,尚餘的欠款分攤在延長後的償還期內攤還,但不妨礙受益人書面聲明維持原償還計劃。
三、尚未全數償還欠款的受益人倘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而導致失業,可於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透過向教育基金遞交相關的申請表並附同失業證明,申請中止償還欠款。
四、中止償還欠款最長為期12個月,期間不計算在償還期內。
五、倘受益人失業情況持續,可在上款中止償還欠款期限屆滿前的60日的首30日內,按第三款的規定向教育基金申請延長中止償還期。
六、延長中止償還期以一次為限,為期最長12個月,期間不計算在償還期內。
七、本批示所訂定的特別措施不適用於因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而須立即償還不適當收取款項的受益人。
八、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具職權對本批示所指的申請作決定。
九、受益人應按委員會的要求提供資料及說明,以及提供一切被要求的文件。
批示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