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的期待聲中,延宕已久的新《預算綱要法》日前終於在立法會獲得一般性通過,雖然新法針對過往常見的一些問題提出許多具建設性的措施,但對於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事前監督仍然相對薄弱,新法對監督權的塑造曖昧,能不能有效避免過去工程項目嚴重超支、爛尾的問題,有待考驗。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在解釋法案時強調,將每一項重大公共項目送交立法會審議有違《基本法》,認為現行機制已有足夠監察力度。確實,過往財政局已經建立系統,定期監督部門預算,但財政局只能審議預算的合法性與規範性,提出「建議」而不能干預,否則也不會出現部門預算「報大數」、「大花筒」的亂象,這說明了真正的問題在於問責,而不是有多少行政程序把關。如果一項規定沒有責任追究的制度,出了問題依舊是「檢討改進」了事。
同樣都是一國兩制,香港與澳門都是行政主導的特區,香港立法會得以就超過一定數額以上的公帑開支進行審議撥款,差別在於香港《基本法》比澳門《基本法》多了一句「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但這不代表我們就要放棄對公共開支進行有效制約與監察。澳門立法會雖無權「批准」,仍然有權對公共利益相關的公共工程進行「辯論審議」,既然當局已經決議不會將每項重大公共工程或大額採購交付立法會辯論,立法會議員諸公就必須更勤力,在總預算案中努力做到對各項重大開支的事前把關,主動捍衛立法會的監督權。
監督事在人為,不論一項法律修訂如何滴水不漏,關鍵仍在執行,監督權如此曖昧不清,行政部門主管仍然可以《基本法》的框架下,積極主動就重大開支回應公眾關注,也可以進行更完善的事前準備,就各細項開支、成本細節、目的與用途向立法會及公眾介紹,消除疑慮。新法規定部門提交季度投資計劃執行報告、預算執行中期報告,以及若要追加撥款時的報告,都旨在增加預算執行的透明度,讓立法會有更多機會深入跟進、審慎評估,立法會諸公應做好該做的功課,仔細把關每一份報告,真正發揮立法會議員的功用。行政單位也應做好公務員培訓工作,確認新法上路不會有銜接上的問題,避免兩套制度並行、有法不依的情況出現。而新《預算綱要法》既是原則性的綱領規範,推動《採購法》修訂就更加刻不容緩,才能相互為用,確保每一分公帑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