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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在社屋的人士反映,當局將居民的工傷賠償金、解僱賠償金亦納入申請家團的「資產」或「收入」範圍,導致他們的資產或入息超過了社屋申請資格要求的上限,認為相關規定須與時俱進。
本人曾接到個案,有社屋住戶在工作中發生工傷,因此喪失就業能力,一夜之間沒了收入。而工傷得到的醫療賠償,後續已全部用於治療。然而,當局將其工傷賠償視為「資產」,並以超過家團總資產淨值上限為由撤銷其社屋資格。此外,由於經濟低迷,不少居民遭到解僱,並獲得賠償,然而相關金額
同樣被視為「收入」,而被拒社屋申請或被要求繳納高額的社屋租金。根據第 17/2019號法律的定義,社屋的目的是「協助經濟狀況薄弱的澳門居民解決居住問題」。因此,當局應考慮到社屋居民和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避免部分經濟貧困的居民未能得到應有的住屋保障。當局表示,根據第 16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社屋法並沒有規定「解僱賠償」和「工傷賠償」不應被計入「收入」及「資產」。但社會普遍認為,「解僱賠償」的目的在於為居民在失業期間能夠維持生計,而「工傷補償」的目的在於為居民提供必要的治療,上述兩項皆不是盈利性的收入。
本人建議當局可考慮修改社屋申請的有關條件,制定「非盈利性收入清單」,從而將「工傷賠償」和「解僱賠償」等款項排除在外,避免社屋住戶和申請者因上述原因,導致「收入」或「資產」超過上限而不能入住社屋。
同時,亦建議當局加強宣傳,鼓勵和提醒社屋住戶及時申報各類收入和資產,明確收入的具體來源和性質,防止居民因「不瞭解法律而違法」,同時令得社屋資源可以得到合理分配和使用。
直選立法會議員 鄭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