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今日一般性審議有關廢止部分1976至1987年頒布原法律法令的法案,在26票贊成下獲得一致通過。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引介法案時稱,法規清理是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一種較為普遍的做法,通過法規清理,及時將法律法規的效力狀況加以明確,有利於簡化、明晰法律體系,從而更好地適用和執行法律。
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會定期對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清理,例如中國內地、葡萄牙以及德國。陳海帆認為,隨著澳門回歸和《澳門基本法》的生效實施,立法機關也對一部分原有法律,進行了修訂或廢止,但到目前為止,原有法律法規中仍有一部分的效力狀況不明確,有些已經被默示廢止、有些已經失去效力,需要及時加以清理。法務局在清理及適應化處理有關1976年至回歸前所公布的2,123項法律和法令中,目前仍有604項是生效。
陳海帆又稱,法案建議以法律明示方式,廢止在1976至1987年期間頒布的481項已被默示廢止或已失效的原有法律和法令。此外,法案以明示方式確認了1976年至1987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在該期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