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上周五(27日)進行最後審議《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資料圖片)
二常會上周討論《新博彩法》時表示,法案通過後,三年過渡期後的衛星場,可兼任業主、管理公司及博彩中介三重身份。 當中管理公司須清晰不能分盈利,只能收取管理費,但可每年調整。有業界人士認為,表面上令衛星賭場與賭廳無異,不過分成上無法與賭廳相提並論。現時法案尚未通過,經已有部分衛星場宣布結業,政府或收到很多意見不希望出現失業潮而再「減辣」,讓日後衛星賭場自行發展或淘汰。
有博彩業內人士受訪時表示,現時較關注若衛星賭場並任管理公司,當中收取的管理費或租金如何計算。事實上業主依照經濟環境調整租金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日後需視乎政府在新法後如何定義管理費的計算,包括按面積或枱數計算、管理的合約期等。他又指,若衛星賭場可兼任中介身份,經營方式與賭廳接近,唯一最大分別是其收入是固定,有別於賭廳根據「殺數」或「轉碼數」有不同的收益,且賭廳以中介人身份經營,較容易產生不正規行為。而衛星賭場規模則相對較正規。
他又認為,法案最初建議賭場須設在持牌博企的物業內,否則三年內要處理好衞星場的業權會,過去不少意見擔憂相關做法會導致大量衛星場結業,屆時將出現失業潮,並削弱周邊行業生存空間。政府或聽取相關意見後作出「減辣」,好讓衛星場暫時有一定的生存空間,新法生效後讓衛星場以新模式自然發展或淘汰。 (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