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局前主管涉貪案

法院重判六被告
17/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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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毅華受賄罪成重囚12年半

交通事務局前運輸管理處處長盧毅華被控受賄、濫權、清洗黑錢等罪名,案件經過審訊後今日下午在初級法院宣判。案中的六名被告全部罪成,其中第一被告盧毅華被重判12年6個月徒刑,罰款 3.6萬元;另一前交局職員、案中第二被告潘毅判囚7年9個月。其餘四名被告則分別被判囚4年至6年3個月的刑期。

法官指盧行為具掠奪性

法官在宣判時指出,第一被告盧毅華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在案中起重要策劃作用,多次干預評標判給,收受巨大賄款,分享瓜分不法行為中經濟利益,損害公平競爭和廉潔環境,以及損害行政當局公信力,形容其行為具有掠奪性。因此作出重判。另外,法官又指被告除需判囚外,亦需充公案中第一和第二被告盧毅華和潘毅合共1,050多萬元賄款和需支付以犯罪所得購買的不動產同等金額;而案中第一、二、三及五四名被告因分享的不法行為經濟利益所得的500萬元,亦同樣需要向特區政府充公。

交通事務局前運輸管理處處長盧毅華和前技術輔導員潘毅涉嫌受賄1,600萬元,合謀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判給,由2012年至2015五年期間,先後協助三家管理公司非法取得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佔全澳同期停車場管理服務合同約七成,案件去年由廉署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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