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8)日繼續討論《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出席會議。主席黃顯輝總結表示,會議完成第三篇127條至150條條文討論,並就納稅期限、進入滯納程度以及撤銷憑證返還金額問題進行討論,委員會建議當局未來應新增電子化通知納稅人繳納稅務款項。法案第127條建議,發生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行為,在法定繳納期限屆滿60日後,納稅人若仍未繳納稅收債務、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的3%,即發生「滯納」,收納員須於上款所指30至60日期間屆滿前至少提前15日通知納稅主體進行繳納。而委員會提倡政府改用電子形式如短信、電郵等通知當事人,避免納稅人因遲繳款項而進入滯納程序。同時法案建議滯納程序須於五日內完成,委員會關注有關條文的實際操作是否可行。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做總結。(郭善如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