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8)日繼續討論《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出席會議。主席黃顯輝總結表示,會議完成第三篇127條至150條條文討論,並就納稅期限、進入滯納程度以及撤銷憑證返還金額問題進行討論,委員會建議當局未來應新增電子化通知納稅人繳納稅務款項。
法案第127條建議,發生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行為,在法定繳納期限屆滿60日後,納稅人若仍未繳納稅收債務、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的3%,即發生「滯納」,收納員須於上款所指30至60日期間屆滿前至少提前15日通知納稅主體進行繳納。而委員會提倡政府改用電子形式如短信、電郵等通知當事人,避免納稅人因遲繳款項而進入滯納程序。同時法案建議滯納程序須於五日內完成,委員會關注有關條文的實際操作是否可行。
而當中涉及撤銷憑證返還金額的問題,委員會建議當納稅人多繳稅款的原因歸責政府時,除了需要退回多繳稅款外,政府亦需支付賠償性利息,受到政府接納,當局擬調整法案適用範圍至所有稅種。黃顯輝又稱,退回多繳稅款是透過以憑證方式支付相同稅款,但委員關注納稅人物業稅如何利用憑證繳納稅項,他引述政府稱例外情況下可申請現金退還。
另外關於聲明異議,納稅主體得以任何稅務行為或稅務事宜上的行為違法或不當為依據提出聲明異議,而納稅人所提交證據僅限於書證及稅務行政當局所具備的官方資料,委員會建議新增用人證、物證等提交證明方式。 (編輯:郭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