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會議完成第105條至126條的條文討論,並就稅務程序方面較具體的操作進行討論。(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7)日舉行會議就核准《稅務法典》法案進行討論及分析,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會議完成第105條至126條的條文討論,並就稅務程序方面較具體的操作進行討論,包括計稅依據及應立稅額等,另外亦討論到當局複核行為的相關操作,委員會亦建議當局未來可新增電子化繳納稅務罰款的方式。
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指出,法案建議作出評定計稅依據行為或結算行為的實體,如錯誤或遺漏核定納稅主體的稅務狀況,需依職權複核有關行為,不需納稅人申請或經其他程序複核相關計稅依據或結算行為。他又稱,當複核對特區政府有利時,以結算時忽略的新資料為依據,在結算權的除斥期間內重新徵收少收的稅款,納稅人亦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駁;當由於稅務當局發生錯誤,複核對納稅主體有利時,不需納稅人申請,當局會自行複核退回稅款。黃顯輝指,委員會認同相關規定,認為是反官僚化的立法建議。
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計稅依據。法案中提及,無法直接評估計稅依據時,稅務財政當局可考慮納稅主體的生活水平與所申報的計稅依據之間是否合比例。委員會關注如何評定納稅主體的生活水平與所申報的計稅依據是否合比例,如當一間有限公司為納稅主體,如何由股東的生活水平以評定計稅依據。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指,生活水平與所申報的計稅依據是針對納稅主體,當一間有限公司為納稅主體時,會根據該公司本身的業務、物業、市場佔有率等顯示出的情況而評定。
另外,黃顯輝指,近年網上繳稅愈發普遍,委員會從便民角度及確保庫房收入情況下,建議政府多用電子徵收稅款的方式。政府代表回應稱,現在納稅人可透過網頁或一戶通的服務查詢納稅人本人稅務上的義務。有委員關注,現時稅法下,過期繳納稅款有兩項處罰,包括徵收稅款3%及延遲利息,但現在相關罰款無法以電子方式支付。政府代表解釋,由於技術問題,目前暫時未能改用電子方式結算相關罰款,稅納人需親臨當局繳納罰款。委員會認為此規定較不便民,期望政府可克服此技術問題,未來可新增電子化繳納罰款的方式。(編輯:楊瑞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