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及管理,確保經營過程中各個階段受到有效監督,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當局於2021年進行了公開諮詢,為此參照其他地區的立法經驗,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制定《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草案。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根據《商法典》原先沒有一個專門規範,希望藉此設有中長期規劃,加強當中的權限,完善他們的企業制度。效益方面,她續稱需考慮企業與當局間的協調。審計署昨(13)日發布有關文產基金報告,張永春指有關提出問題今日已作出批示,要求廉署對違法事項或行為展開相關調查。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經營、運作、監督,以及公共出資人權利的行使。明確「公共資本企業」的定義及法案適用範圍,訂定公共資本企業及公共出資人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二、賦予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對公共資本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規定轉讓在公共資本企業中持有的出資及相關權益,須取得合理對價。
三、賦予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特別職權,以及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訂定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的選任方式及擔任的要件。
四、引入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應定期就經營和運作的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評核,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
五、為有效監督公共資本企業,法案通過三方面作出規範,包括:賦予主管部門監督權限、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共資本企業執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及公開公共資本企業的資料。(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