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2)日繼續審議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會議。多位委員圍繞法案第一、二、五條條文,關注修改後會否更改旅遊稅徵收對象及場所。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指,有關條文會因應用詞與相關法規統一,但不會因用詞更改而改變徵稅範圍。委員會會與法律顧問團再作技術討論及審議。
黃顯輝會後表示,三常會委員較為關注修改旅遊稅規章後,無論服務或財貨方面,會否改變徵收對象,或徵收場所有所改變。政府代表回應稱不會改變建議,是次更改主要根據立法會去年通過的《酒店業場所業務法》,針對相關場所及語術,希望能夠統一用詞。針對旅遊稅徵收,過去幾年業界亦曾有關方面有司法爭議,其中大部分審議都判定為政府勝訴,因應有關判詞政府代表建議放到法案條文中作參考。
有關法案用詞方面,黃顯輝以第一條條文為例,修改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為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場所用詞為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政府代表表示要與相關法規管制統一,因而作出修改,強調不會因用詞變化而改變徵收稅款的範圍。
另外,委員關注旅遊渡假村內有關提供出售財貨會否徵收旅遊稅,政府代表未有回應,但強調除酒店等特別場所外,只要在商場內販賣就無需交旅遊稅。而計稅價格方面,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稱,以實際或有效的價格為準,如有關價格低於價目表,則需按價目表原有價格為準。(編輯:鄧穎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