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會上討論有關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者的內容。法案建議協助博彩中介業務的合作人須得到博監局許可,並取得與博彩中介訂立合作合同聲明,合作人可允許由非本澳居民擔任,但合作人不得放貸及禁止接受與博彩有關的存款。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需要清晰界定存款的定義,包括如於中介人存款是否合法等;他稱合作人與博彩中介並不是僱傭關係,理論上需在澳門納稅。對於如合作人由非本澳居民擔任,涉及報稅方面的實際操作,陳澤武指出承批公司需向合作人發工作證在場內工作,同時具合同等紀錄,因此認為操作上並不存在問題。